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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作出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作出决定

      执委会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

        9月17日上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机构在珠海揭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也于同日起施行,从而为横琴合作区有关管理机构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及时必要的法规依据。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合作区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决定分别对合作区范围,管委会、执委会、省派出机构的职能职权,以及省市两级授权或委托合作区行使的权限作出明确,共计5条。

        对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赋予其在职权范围内对于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人事任免等4个方面的统筹决定权,这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保持一致。

        对于执行委员会,决定明确其为承担合作区经济和民生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并明晰该机构具有“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6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单列一条,要求省、珠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省级、市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委托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此外,决定也明确提出广东省在合作区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职能,配合管委会和执委会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

        据悉,该决定于9月16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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