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我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重新确定如下:
广州市61名,深圳市61名,珠海市51名,汕头市51名,佛山市51名,韶关市51名,河源市51名,梅州市51名,惠州市51名,汕尾市51名,江门市51名,阳江市51名,湛江市61名,茂名市61名,肇庆市51名,清远市51名,潮州市51名,揭阳市51名,云浮市51名。